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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哪些区别?
 
发布:广东涉外律师网   发布时间 : 2011-10-22 2:33:3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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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或投资、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项目或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合作经营的中方合作者可提供自然资源、土地、劳动服务、劳动力或现有的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可提供技术、资金、主要设备、材料等。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主要区别是:合作企业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规定具体做法。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invest/cc/20111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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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要专业领域...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国际贸易纠纷、涉外债权债务、涉外婚姻、房产、涉外诉讼仲裁、反倾销等各类涉外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涉外专业律师人才。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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