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NGLISH   刘律师博客  经办案件
 
首 页   国际贸易法律   涉外投资法律   涉外法律知识   涉外仲裁诉讼   反倾销反补贴 涉外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咨询   涉外专题栏目
业务 刘峰律师动态 | 涉外法律动态 | 经办案件公告 | 法律英语 | 移民留学知识 | 专项法律服务 | 涉外法规 | 涉外法律咨询 | WTO及机制 | 港澳台专栏 | 签证知识
专题 涉外法律论文 | 涉外案例精选 | 涉外债务纠纷 | 货运代理纠纷 | 涉外税务相关 | 涉外继承问题 | 涉外婚姻问题 | 涉外律师知识 | 涉外法律顾问 | 涉外房地产
栏目 各国法律制度 | 涉外法律百科 | 国际诉讼常识 | 涉外劳动关系 | 外国人在中国 | 使领馆业务指南 | 涉外知识产权 | 涉外刑事知识 | 涉外办案指南 | 海事海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 >> 涉外法规 >> 国内立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发布:广东涉外律师网   发布时间 : 2011-11-14 6:26:05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spe/law/b/201111/318.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原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婚姻部分节录)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瑞士民法典(婚姻部分节录)
英国家庭法(婚姻部分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港、台及世界各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程序介绍
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律冲突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游客填写(无需注册)
主 页: (可以不填)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要专业领域...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国际贸易纠纷、涉外债权债务、涉外婚姻、房产、涉外诉讼仲裁、反倾销等各类涉外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涉外专业律师人才。 ...... 详细 >>


     最新发布文章  更多
· 中国企业:涉外欠帐怎么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婚姻部分节录)
· 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
· 瑞士民法典(婚姻部分节录)
· 英国家庭法(婚姻部分节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广东涉外律师网-国际贸易业务、涉外投资业务、国际诉讼仲裁业务、反倾销反补贴、涉外债务纠纷。本站每日更新,欢迎浏览。
网站首页 | XML订阅 | 英文站点 | 关于刘峰律师 | 关于亚泰律师事务所 | 联系本站 | 网站管理 |

Copyright @ 2011 - 2021 广东涉外律师网 WWW.AROHOM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757-83207711 83207733,传真:0757-83207722 电子邮箱:RichardEricLiu@Gmail.com
联系地址:广东 佛山市 禅城区华远东路 金桥大厦四楼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邮编: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