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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广东涉外律师网   发布时间 : 2011-11-14 6:17:58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民)复[1990]12号
【发布日期】1990-08-28
【生效日期】199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spe/law/c/201111/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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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要专业领域...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国际贸易纠纷、涉外债权债务、涉外婚姻、房产、涉外诉讼仲裁、反倾销等各类涉外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涉外专业律师人才。 ......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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