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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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 東 亞 泰 律 師 事 務 所
ASIA-PACIFIC (A&P) LAW FIRM |
律 师 函
函号:(2011)亚律函字第1290号
山西庞大化工有限公司:
本律师作为土耳其KESKIN KIMYA SAN TIC AS,TURKEY公司中国区常年法律顾问,受KESKIN KIMYA SAN TIC AS,TURKEY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公司”)委托,因你公司在与我的委托人凯撒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向我的委托人提供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导致我的委托人遭受严重损失,特严肃致律师函于你公司。
相关事实:
我的委托人凯撒公司于2011年9月与你公司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约定我的委托人向你公司购买化工原料产品,双方同时就产品质量、数量、价格及货物的交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货物数量为6000KG,货物的质量以你公司提供的样品质量为准,我的委托人对该样品妥善进行了保全,并依约向你公司支付了13,900美元的货款。你公司随后进行了发货。
我的委托人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你公司发送的货物与样品质量完全不一致,为此我的委托人特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参数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质量完全不符合约定标准,致使我的委托人无法使用该产品进行生产,严重影响了我的委托人原定的生产计划,造成相应损失。
上述事实,有本律师审核的销售合同、提单、订货单、形式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已封存货物、样品质量参数报告、货物含量检测报告、完整包装的货物照片、双方的邮件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作为买方应该交付符合样品质量标准的货物,你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信用原则,影响了你公司在客户眼中的信誉,同时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律师特致函你公司,并做出如下声明:
本律师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的三日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本律师将在一个月内提起国际仲裁,届时,本律师与我的委托人将拒绝与你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和解和调解,你公司不但要退回全部款项,还将承担货物运费、保管费、鉴定费、律师费、仲裁费等相关损失。
特此函告!
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公章)
刘峰 律师
2012年01月4日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spe/lawyernews/a/20120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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