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NGLISH   刘律师博客  经办案件
 
首 页   国际贸易法律   涉外投资法律   涉外法律知识   涉外仲裁诉讼   反倾销反补贴 涉外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咨询   涉外专题栏目
业务 刘峰律师动态 | 涉外法律动态 | 经办案件公告 | 法律英语 | 移民留学知识 | 专项法律服务 | 涉外法规 | 涉外法律咨询 | WTO及机制 | 港澳台专栏 | 签证知识
专题 涉外法律论文 | 涉外案例精选 | 涉外债务纠纷 | 货运代理纠纷 | 涉外税务相关 | 涉外继承问题 | 涉外婚姻问题 | 涉外律师知识 | 涉外法律顾问 | 涉外房地产
栏目 各国法律制度 | 涉外法律百科 | 国际诉讼常识 | 涉外劳动关系 | 外国人在中国 | 使领馆业务指南 | 涉外知识产权 | 涉外刑事知识 | 涉外办案指南 | 海事海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涉外仲裁诉讼 >> 涉外诉讼 >> 正文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和种类有哪些?
 
发布:广东涉外律师网   发布时间 : 2011-10-22 22:00:11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提要]本文主要内容介绍了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以及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三个原则及四种类别。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一种国际民事管辖权。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些依据如国籍,是国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诉讼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管辖权。所谓实际联系,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事实的联系。

  (2)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在涉外诉讼中,不论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都可约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即协议管理的原则。

  (3)维护司法管辖的原则。维护司法管辖原则是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需要按中国有关法律解决的诉讼,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只能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管辖。即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一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即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语:由于我国与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已经融入国际社会,所以,也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管辖问题作出灵活的处理。一方面,我国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行使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国际间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既达到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又要与外国司法机关平等协商减少管辖冲突,达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的目的。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suit/s/201110/56.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原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刘峰律师代理的德国PTT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纠纷案,刘峰律师前往德国商会上海代表处与德国总领事及代表律师进行谈判,谈判促使双方达成非诉讼解决方案。
刘峰律师受德国公司委托在德国商会上海代表处谈判
刘峰律师前往土耳其参观合作律师事务所归来
刘峰律师办理海南警察“雷庭”非法拘禁案海边掠影
刘峰律师与美国戴上律师事务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刘峰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外国人能在中国聘请律师吗?聘请中国律师的手续怎样办?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上公证证据的效力?
刘峰律师,请问境外当事人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我国可否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使用哪国语言文字?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游客填写(无需注册)
主 页: (可以不填)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要专业领域...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国际贸易纠纷、涉外债权债务、涉外婚姻、房产、涉外诉讼仲裁、反倾销等各类涉外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涉外专业律师人才。 ...... 详细 >>


     最新发布文章  更多
· 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 荷兰仲裁协会(NAI)
· 韩国商事仲裁院
· 芬兰中央商会仲裁院
· 德国仲裁协会(DIS)
· 波兰商会仲裁院
· 保加利亚商工会(BCCI)仲裁院
   广东涉外律师网-国际贸易业务、涉外投资业务、国际诉讼仲裁业务、反倾销反补贴、涉外债务纠纷。本站每日更新,欢迎浏览。
网站首页 | XML订阅 | 英文站点 | 关于刘峰律师 | 关于亚泰律师事务所 | 联系本站 | 网站管理 |

Copyright @ 2011 - 2021 广东涉外律师网 WWW.AROHOM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757-83207711 83207733,传真:0757-83207722 电子邮箱:RichardEricLiu@Gmail.com
联系地址:广东 佛山市 禅城区华远东路 金桥大厦四楼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邮编:5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