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ENGLISH   刘律师博客  经办案件
 
首 页   国际贸易法律   涉外投资法律   涉外法律知识   涉外仲裁诉讼   反倾销反补贴 涉外法律文书   涉外法律咨询   涉外专题栏目
业务 刘峰律师动态 | 涉外法律动态 | 经办案件公告 | 法律英语 | 移民留学知识 | 专项法律服务 | 涉外法规 | 涉外法律咨询 | WTO及机制 | 港澳台专栏 | 签证知识
专题 涉外法律论文 | 涉外案例精选 | 涉外债务纠纷 | 货运代理纠纷 | 涉外税务相关 | 涉外继承问题 | 涉外婚姻问题 | 涉外律师知识 | 涉外法律顾问 | 涉外房地产
栏目 各国法律制度 | 涉外法律百科 | 国际诉讼常识 | 涉外劳动关系 | 外国人在中国 | 使领馆业务指南 | 涉外知识产权 | 涉外刑事知识 | 涉外办案指南 | 海事海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国际贸易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正文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的义务及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发布:广东涉外律师网   发布时间 : 2011-11-21 7:06:45    阅读次数 :  
    敬告:本律师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法律咨询,尤其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委托洽谈案件请前往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

作为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和收取货物。

  (l)支付价款
  A.买方有义务履行付款的预备步骤
  公约第54条明确规定,买方支付货物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B.付款地点
  根据公约第57条的规定,如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其他特定支付货物价款,那么,买方就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在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的场合,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如果在订立合同后,卖方的营业地
  发生了变动,那么,卖方就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变动而使买方增加的与支付价款有关的费用。
  C.付款时间
  公约第58条对买方的付款时间规定了3条规则,即:
  第一,如果按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的时间内付款,那么,买方就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付款。卖方可以将买方的付款作为其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第二,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将在买方付款后,才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第三,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交货或付款程序相抵触。
  与买方的付款义务有关的一个问题是:在合同中求规定货物价格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价格?公约第55条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如果合同已经有效地订立,但却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货物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货物价格,那么,在没有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当视双方当事人已经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之时,合同项下所销售的同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2)收取货物
  买方的第二项基本合同义务是收取货物。按照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有以下两个方面:
  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B.接收货物。



  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概括言之,公约所规定的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
  A.实际履行,即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任何其他合同义务;
  B.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C.宣告合同无效;
  D.损害赔偿。

    

本文地址:http://www.arohome.com/read/trade/c/201111/420.html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原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版权法律责任。

 
相关文章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的义务及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美国质量协会与ISO质量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涉及外国人、军人、犯人的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国际货物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担保
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难点探析
浅谈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游客填写(无需注册)
主 页: (可以不填)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
内容
 
刘峰律师: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涉外法律业务为主要专业领域...详细>>>
      刘峰律师,安徽宿州人,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于2004年前往广东。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担任专职律师至今。 刘峰律师在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曾成功办理过国际贸易纠纷、涉外债权债务、涉外婚姻、房产、涉外诉讼仲裁、反倾销等各类涉外案件一百多起,并致力于成为一名第一流的涉外专业律师人才。 ...... 详细 >>


     最新发布文章  更多
· 中国企业:涉外欠帐怎么追?
·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的义务及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卖方的义务及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 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 国际贸易货物标的的确定
· 美国质量协会与ISO质量标准
·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 涉及外国人、军人、犯人的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广东涉外律师网-国际贸易业务、涉外投资业务、国际诉讼仲裁业务、反倾销反补贴、涉外债务纠纷。本站每日更新,欢迎浏览。
网站首页 | XML订阅 | 英文站点 | 关于刘峰律师 | 关于亚泰律师事务所 | 联系本站 | 网站管理 |

Copyright @ 2011 - 2021 广东涉外律师网 WWW.AROHOM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0757-83207711 83207733,传真:0757-83207722 电子邮箱:RichardEricLiu@Gmail.com
联系地址:广东 佛山市 禅城区华远东路 金桥大厦四楼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邮编:528000